(2015)北新民初字第0115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原告宋某与被告许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新民初字第01153号原告宋某。委托代理人崔洪军。被告许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与被告许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9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宋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宋晓东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梁议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