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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洛民初字第18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8-01-23

案件名称

郭志辉与苏舜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志辉,苏舜峰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洛民初字第185号原告郭志辉,男,1984年5月26日出生,回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被告苏舜峰,男,1973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本案在审理原告郭志辉与被告苏舜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志辉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志辉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志辉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0元,减半收取750元,由原告郭志辉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婷凤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赖昕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