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市民初字第992-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07
案件名称
祝光南与山东丰润置业有限公司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祝光南,山东丰润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市民初字第992-3号原告祝光南,男,1985年3月9日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陈建滨,山东齐鲁(潍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利,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山东丰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李雷,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安宗林,男,该公司法务部职员,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李朋,男,该公司法务部职员,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祝光南与被告山东丰润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祝光南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山东丰润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祝光南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系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祝光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35元,由原告祝光南负担。审 判 长 李 江审 判 员 李 钧人民陪审员 乔永欣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商玉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