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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梓执字第15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陈某某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梓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梓潼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梓执字第152号被执行人陈某某,男。因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梓潼县人民法院(2014)梓刑初字第29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罚金刑应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陈某某已自觉履行给付义务,现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梓刑初字第29号刑事判决书罚金刑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潜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唐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