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门工民初字第0013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陈贵亭与周文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贵亭,周文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门工民初字第00134号原告陈贵亭。委托代理人徐燕,江苏海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文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贵亭与被告周文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并表示不愿交纳诉讼费。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并表示不愿交纳诉讼费,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贵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原告陈贵亭未预交。代理审判员  朱爱华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张胜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