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寒刑初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谭建廷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建廷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寒刑初字第50号公诉机关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谭建廷。2014年11月4日,被告人谭建廷因涉嫌盗窃罪被潍坊市公安局寒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潍坊市看守所。辩护人邹怀辉、李茜茜,山东求是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检察院以潍寒检公诉刑诉(201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建廷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吴真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谭建廷及其辩护人邹怀辉、李茜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26日下午4时许,被告人谭建廷窜至潍坊市寒亭区商业村兴隆街张某门头房处,趁张某熟睡之机,盗窃尼桑天籁轿车一辆,经鉴定价格为136000元;白色VIVO手机一部,经鉴定价格为800元;白色山楂树手机一部,经鉴定价格为600元,合计鉴定价格为13740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已将被盗物品扣押并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张某的陈述,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指认笔录、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发还清单,被告人身份信息,被盗车辆信息,公安机关抓获经过、前科证明,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案事实,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谭建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盗窃他人财物,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犯罪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被盗财物案发后也已被追回,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被告人认罪悔罪、初犯偶犯的辩护意见,与查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谭建廷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4年11月4日至2018年11月3日;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楚金福审 判 员 刘磊磊人民陪审员 李增珊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宋伟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