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中民四终字第9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2-26
案件名称
上诉人天津市乐易购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天津市河东区顺意百货市场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天津市乐易购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天津市河东区顺意百货市场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民四终字第9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市乐易购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天津军粮城工业园区滨城楼宇总部A座288室。法定代表人彭纪肥,经理。委托代理人夏立志,天津昭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市河东区顺意百货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河东区万东路红顶花园18号别墅。法定代表人宋亚玲,经理。委托代理人韩双根,该公司法律顾问。上诉人天津市乐易购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14)东民初字第21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天津市乐易购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天津市乐易购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天津市乐易购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上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上诉人天津市乐易购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 健审 判 员 王 新代理审判员 张晓彤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武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