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商初字第006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泰兴市特隆减速机有限公司与唐山市丰南区京诚机械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泰兴市特隆减速机有限公司,唐山市丰南区京诚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商初字第0065号原告泰兴市特隆减速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兴市根思乡老叶工业园区严河路88号。法定代表人吴回萍,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叶富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叶君托,该公司员工。被告唐山市丰南区京诚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黄各庄镇西鸿鸭泊村。法定代表人马维伍,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曹春雨(特别授权),河北万春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泰兴市特隆减速机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山市丰南区京诚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原、被告在唐山市丰南区发生业务关系以来,根据双方协议,由原告向被告住所地即唐山市丰南区供货,而被告住所地亦坐落于唐山市丰南区,因此,合同履行地及被告住所地均在唐山市丰南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合同纠纷应由合同履行地及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原、被告之间系买卖合同关系,由原告向被告供货,被告住所地在唐山市丰南区。原告认为双方于2013年元月3日签订的合同中对管辖有明确约定,即合同第九条:“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则在违约的另一方当地法院诉讼。”本院认为,该条款对于管辖的约定不明确,因为谁是违约方需经实体审理。故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即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林文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唐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