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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法民初字第0031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李小玲与李维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小玲,李维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法民初字第00316号原告李小玲,女,1976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李维,男,1985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小玲与被告李维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小玲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小玲撤回对被告李维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208元,由原告李小玲负担(原告已预交)。代理审判员  邢海龙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廖 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