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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邵中执字第125-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李志杰、罗文婷、王桥清、高辉、粟多训与邵东华泰龙金属矿业有限公司租赁经营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李志杰;罗文婷;王桥清;高辉;粟多训;邵东华泰龙金属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二款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邵中执字第125-1号 申请执行人李志杰,男,1960年4月1日出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罗文婷,女,1978年6月20日出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王桥清,男,1947年7月5日出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高辉,男,1954年3月27日出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粟多训,男,1971年8月26日出生,侗族。 上述申请执行人李志杰、罗文婷、王桥清、高辉、粟多训的委托代理人王亚楼,男,1958年9月5日出生,汉族,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邵东华泰龙金属矿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贺志勇,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李志杰、罗文婷、王桥清、高辉、粟多训与被执行人邵东华泰龙金属矿业有限公司租赁经营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4)湘高法民一终字第24号民事判决,于2014年9月12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邵东华泰龙金属矿业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及财产均在邵东县,为便于案件的执行,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李志杰、罗文婷、王桥清、高辉、粟多训与邵东华泰龙金属矿业有限公司租赁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指定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袁超英 审 判 员  肖志军 审 判 员  陈更强 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 代理书记员  姜 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