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西民二初字第64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9-06-25
案件名称
赵志创、林长勇等与重庆腾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赵志创;林长勇;重庆腾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重庆腾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全文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西民二初字第642号原告赵志创,男,汉族,1972年2月28日出生,住洛阳市涧西区。原告林长勇,男,汉族,1971年11月9日出生,住洛阳市涧西区。委托代理人高楠,河南洛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腾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洛浦路1号华源财富广场B座13楼1304号。负责人漆甫端,经理。委托代理人杨立,河南开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腾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南路16号8-1。法定代表人漆甫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耿星,河南大鑫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志创、林长勇诉被告重庆腾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重庆腾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以原告诉讼主体有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志创、林长勇撤回起诉。审判长 :陆红雨审判员 :李子鸣陪审员 :许记慈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秦欢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