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初字第12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苏某与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某,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124号原告苏某。被告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某与被告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苏某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苏某负担。审判员 罗照斌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唐丹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