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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驿民初字第360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原告李德甫与被告河南邦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德甫,河南邦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驿民初字第3607号原告李德甫,男,1933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驿城区解放路。委托代理人赵志刚,河南北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邦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解放路中乐时代广场*楼。法定代表人唐洪涛。本院受理原告李德甫与被告河南邦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称帮助原告理财,原告分别于2013年1月4日、3月6日、2014年6月25日、7月22日分四次将170000元交给被告,约定借款6个月,月息15‰,被告出具了收据和担保函。借款到期后,被告未归还借款本息,故诉至法院。另查明,被告河南邦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因涉嫌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已由驻马店市公安局西园分局立案侦查。本院认为,被告河南邦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因涉嫌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已由驻马店市公安局西园分局立案侦查,原告的起诉不属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因此原告李德甫对被告河南邦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依法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德甫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胜利审 判 员  梁中和人民陪审员  宋 鹏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方子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