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马边民初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莫口某某与罗戈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边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口某某,罗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马边民初字第35号原告:莫口某某,女,彝族,1971年12月19日出生,住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被告:罗戈某某,男,彝族,1968年6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原告莫口某某诉被告罗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莫口某某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莫口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莫口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0.00元(已减半),由原告莫口某某承担。审判员 康学琴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李义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