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初字第58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平昌县响滩镇兴发页岩砖厂诉鲜忠明买卖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平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昌县响滩镇兴发页岩砖厂,鲜忠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585号原告平昌县响滩镇兴发页岩砖厂。法人代表(厂长)陈雨均。被告鲜忠明,男,汉族。原告平昌县响滩镇兴发页岩砖厂诉被告鲜忠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平昌县响滩镇兴发页岩砖厂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鲜忠明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平昌县响滩镇兴发页岩砖厂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昌县响滩镇兴发页岩砖厂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平昌县响滩镇兴发页岩砖厂负担。审判员 何柏儒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杨 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