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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长执异字第09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执行河南中州建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长治市恒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异议人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长治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中州建筑有限公司,长治市恒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长执异字第099号案外人牛丹丹,女。申请执行人河南中州建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万增,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长治市恒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云鹰,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河南中州建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长治市恒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牛丹丹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牛丹丹称,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长治市恒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事案件过程中,误将案外异议人财产,当作被执行人的财产予以查封执行,请求解除对异议人该房产的查封,裁定中止对该房产的执行。本院查明,案外人牛丹丹提出异议的财产,本院在河南中州建筑有限公司诉长治市恒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审理期间,于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九日作出(2012)长民诉保字第012号民事裁定书,于2012年11月28日进行了诉讼保全(查封),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于2014年3月27日续行查封。另查明,案外人牛丹丹向本院提供的其与长治市恒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复印件)和盖有长治市恒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物专用章的编号为0653738的《收据》(复制件),证明其购买本案房产的时间为2013年12月30日。本院认为,案外人牛丹丹提出异议的财产,在其向长治市恒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购买之前已被本院诉讼保全(查封),并非本院误将案外异议人财产予以查封执行,其请求本院解除对该房产的查封和中止对该房产执行的理由均不能成立,牛丹丹反映之事应向有关部门另行主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牛丹丹的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申志勇代理审判员  范进斌代理审判员  赵喜平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曾淑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