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海法商字第00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31
案件名称
原告湖南微科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扬州润航船务有限公司、被告王显中通海水域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微科物流有限公司,扬州润航船务有限公司,王显中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武汉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海法商字第00132号原告:湖南微科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高新区麓龙路209号金荣誉翡翠花园第H幢N单元3层333号。组织机构代码:76560916-8。法定代表人:巢泓,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扬州润航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仪征市十二圩镇人民路28-2号。组织机构代码:69025269-3。法定代表人:吕俊峰,该公司总经理。被告:王显中。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微科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扬州润航船务有限公司、王显中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微科物流有限公司对被告扬州润航船务有限公司、王显中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微科物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扬州润航船务有限公司、王显中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698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1349元,由原告湖南微科物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 博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王培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