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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眉法执字第0019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申请人乔文进与被执行人李勋亮、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市杨凌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乔文进,李勋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市杨凌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眉法执字第00196号申请人乔文进,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被执行人李勋亮,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市杨凌支公司。负责人:余党民,系该公司经理。住所地:杨凌示范区康乐路**号。申请人李勋亮与被执行人李勋亮、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市杨凌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9日作出(2015)眉民初字第00006号民事调解书。2012年2月9日乔文进申请本院依法强制执行,由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市杨凌支公司执行案款12136元,被执行人李勋亮承担诉讼费80.5元。本院在执行该案中,被执行人李勋亮、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市杨凌支公司自动履行了给付案款义务,申请人已从本院领取全部案款,本案已执行清结。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眉法执字第0019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当事人即生效。审 判 长  李保军代理审判员  任 皎代理审判员  王亚幸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张菲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