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字第55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2-11
案件名称
吕德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德兰,李爱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554号申请执行人吕德兰,居民。被执行人李爱莲,居民。申请执行人吕德兰与被执行人李爱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吕德兰于2015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对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东民一初字第1064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院于2014年9月18日作出(2014)东民一初字第1064号民事判决书,该民事判决确认被执行人李爱莲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吕德兰赔偿款47462元。该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并进入执行程序后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至此,本案应当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东民一初字第1064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世伟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魏兰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