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澄青民初字第0011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0-07
案件名称
吴士昊彬与沈洪刚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士昊彬,沈洪刚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澄青民初字第00115号原告吴士昊彬,男,1987年5月28日生,汉族。被告沈洪刚,男,1982年10月27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士昊彬与被告沈洪刚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吴士昊彬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吴士昊彬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士昊彬撤回起诉。诉讼费减半收取980元(原告吴士昊彬已预交),由吴士昊彬负担。审 判 员 张 铮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法官助理 尹德元书 记 员 蒯亚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