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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澄青民初字第0011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0-07

案件名称

吴士昊彬与沈洪刚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士昊彬,沈洪刚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澄青民初字第00115号原告吴士昊彬,男,1987年5月28日生,汉族。被告沈洪刚,男,1982年10月27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士昊彬与被告沈洪刚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吴士昊彬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吴士昊彬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士昊彬撤回起诉。诉讼费减半收取980元(原告吴士昊彬已预交),由吴士昊彬负担。审 判 员  张 铮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法官助理  尹德元书 记 员  蒯亚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