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黄梅民初字第0228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8-02
案件名称
李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黄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黄梅民初字第02286号原告李某,务工。委托代理人张展宏,湖北晋梅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陈某,无业。原告李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洪芳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展宏、被告陈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诉称,“2011年7月,我与被告经朋友介绍认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均属二婚,未生育子女。婚后因被告完全不顾家,对待婚姻的态度只是索取、毫不付出,导致双方无法共同生活。我们婚姻关系本就缺乏感情基础,仓促结婚,现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现依法起诉,要求判令如上诉请。”原告为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提供了下列证据:1、原告身份证,拟证明原告的身份情况;2、婚姻登记记录查询证明,拟证明原、被告合法的婚姻关系。被告陈某辩称,“被告所述不属实,我对原告还有感情,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2011年7月,原告李某与被告陈某经介绍认识,××××年××月××日登记结婚,未生育子女。婚后因家务琐事产生矛盾,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均人处中年、自愿结婚,并能够共同生活一段时间,有相应的感情基础,现原告李某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要求与被告陈某离婚,未提出事实依据及充分的证据予以证实,不能证实其诉请的合法性。故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李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限于上诉期满七日内按二审法院核定数额缴纳,邮政汇款至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并注明一审案号,逾期未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陈洪芳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费元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