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执字第9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吴业雄与海口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业雄,海口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90号申请执行人吴业雄。被执行人海口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代表人林鸿宇,支队长。申请执行人吴业雄等11人与被执行人海口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2013)龙民一初字第1647、1646、1913、1914、1915、1916、1917、1918、1919、1920、192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该判决书中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海口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在中国建设银行海口市龙华支行账户(账号:46001XXXXX)内的存款20794元至本院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健雄审判员 王 飞审判员 张汉政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吴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