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吉刑监字第13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6-04-14
案件名称
王艳成故意杀人罪申诉审查刑事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 审 决 定 书(2014)吉刑监字第138号原审被告人王艳成故意杀人一案,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26日作出(2012)洮刑初字第116号刑事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王艳成有期徒刑十三年。王艳成提起上诉,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13日作出(2012)白刑终字第6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述裁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原审被告人王艳成的姐姐王彩云不服,以原判定罪错误,量刑过重,被告人王艳成无杀人的主观故意,亦未实施杀人的行为,不应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量刑上不应采信重伤的鉴定结论作为依据,被害人违背商业道德,存在过错,应对被告人从轻处罚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裁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项、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决定如下:指令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再审。本案在再审期间不停止原裁判的执行。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