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房民初字第02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唐先福与北京豪城物业管理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先福,北京豪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02132号原告唐先福,男,1952年7月26日出生。被告北京豪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新街口外大街19号。法定代表人杨长武,总经理。原告唐先福诉被告北京豪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唐先福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北京豪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唐先福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先福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苏银华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高明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