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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房民初字第02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唐先福与北京豪城物业管理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先福,北京豪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02132号原告唐先福,男,1952年7月26日出生。被告北京豪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新街口外大街19号。法定代表人杨长武,总经理。原告唐先福诉被告北京豪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唐先福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北京豪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唐先福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先福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苏银华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高明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