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渭民初字第0058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高书吉与王海鹰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书吉,王海鹰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渭民初字第00585号原告高书吉,男,1971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杨剑利,陕西正励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海鹰,男,汉族。原告高书吉与被告王海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公开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高书吉诉称,原告于2014年2月15日通过熟人介绍受雇于被告,口头约定每月工资8000元。随后被告个人成立渭南市吉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要求原告担任该公司木工工长。至2014年5月被告一直未发放工资,经原告索要,被告于2014年5月14日给原告出具拖欠工资32000元的欠条一份。但被告未按欠条约定支付原告工资,原告催要未果,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1、支付原告劳务费32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向其支付拖欠原告劳务费32000元,审理中,原告提供的欠条及其陈述均认为是与被告王海鹰作为法定代表人的渭南市吉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发生的法律关系。综上所述,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不适格,故原告的起诉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高书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00元,退回原告高书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伟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陈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