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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胶民初字第580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赵欣与王蕾、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欣,王蕾,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胶民初字第5809号原告赵欣,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张波涛,男,汉族,昌邑昌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蕾,女,汉族。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南京路8号府都大厦18楼。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欣与被告王蕾、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自愿撤回对被告王蕾、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的起诉系对其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欣撤回对被告王蕾、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赵 娜审 判 员  李培凤人民陪审员  杜 静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刘彩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