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唐执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赵志明、王明霞与张博竣、张新建、赵淑芬人格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志明,王明霞,张博竣,张新建,赵淑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唐执字第43号申请执行人:赵志明,男,1973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唐县。申请执行人:王明霞,女,1972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唐县。被执行人:张博竣,男,1998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唐县。被执行人:张新建,男,1972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唐县。被执行人:赵淑芬,女,1972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唐县。本院在执行赵志明、王明霞与张博竣、张新建、赵淑芬人格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赵志明、王明霞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唐县人民法院(2014)唐民初字第94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珺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万敬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