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天民一初字第0013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2-15

案件名称

李振霖与杜方泉、陆开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一初字第00130号原告:李振霖,男,1957年10月16日生,汉族,干部,住安徽省天长市。被告:杜方泉,男,1967年12月7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天长市。被告:陆开明,男,1973年8月25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天长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振霖诉被告杜方泉、陆开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振霖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振霖的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振霖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李振霖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绪凯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吕明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