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大民申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张全第与付士全相邻关系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全第,付士全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申字第3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全第,系退休工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付士全,系农民。再审申请人张全第与被申请人付士全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普兰店市人民法院(2012)普民初字第2302号民事判决及大连市中级人民法��(2013)大民一终字第8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张全第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错误;付士全曾经为榆树一事起诉过,普兰店市法院作出了(2006)普民权初字第461号民事判决,现付士全又起诉,违反了一事不再理的原则;二审法院违反法律规定剥夺了我的辩论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三)、(五)、(六)、(九)项规定,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对本案进行再审。付士全提交意见称: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不同意张全第的再审申请。本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精神,正确处理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的,应当排除妨碍。张全第院内的���树有部分枝叶延伸至付士全院内,影响付士全家采光,给付士全的生产生活带来不便,张全第应当将延伸至付士全家的榆树树冠进行修剪,以保证付士全家正常采光。(2006)普民权初字第461号民事判决所审理的事项与本案并非同一事项、亦非同一诉讼请求,故一审法院受理付士全的起诉并未违反“一事不再理”的原则。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二审判决予以维持并无不当。张全第所称二审法院剥夺了其辩论权,因未提供相应证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张全第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三)、(五)、(六)、(九)项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全第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 欢代理审判员  李淑红代理审判员  金秀丽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高梦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