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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浑民初字第0008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西省浑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浑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四款

全文

山西省浑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浑民初字第00086号原告王某某,女,汉族,煤炭公司职工,现住浑源县南关街。被告王某,男,汉族,中医师,现住浑源县恒山南路。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薄宏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某诉称,2009年6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同年9月14日登记结婚。2011年10月23日生育一子王某某。双方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因性格差异较大,婚后一直感情不和,经常吵架。被告长期依靠药物维持夫妻生活,所以一直担心原告有不轨行为,无论原告如何为家庭尽心尽力,被告始终不能解开心结,想尽办法挖苦折磨原告。从2013年8月至今,被告一直未给过原告生活费,原告靠在外打工抚养孩子,孩子也一直随原告生活,原告完全有能力、有信心把孩子抚养成才。2014年秋天双方吵架后,被告家人就把家里的门锁都换了。结婚时被告给原告房押金50000元,被告在唐家庄村盖房时原告出了30000多元。2014年的时候被告没有和原告说就擅自把房子卖了155000元。现原告无法忍受这样的婚姻生活,因协商未果,故提起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子王某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向原告支付抚育费500元;3、被告承担诉讼费。被告王某辩称,不同意离婚,因为离婚被告损失太大,被告娶原告时花费了13.5万元。被告从来没打过原告,原告要求和被告离婚是因为原告在外面有别人了。如果离婚,孩子必须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出抚养费300元并一次性付清。原告经常离家出走,被告每次接的时候,原告就和被告要钱,其中一次和被告要了一台电视机和一台洗衣机,原告给了她妈。原告在2014年就有了第三者,所以被告才换了家中门锁。原告称被告不给其生活费,是因为被告也无固定工作,只是靠出去打临工挣钱。因为原被告都没有工作,被告父亲为了两人的生活,给盖个幼儿园,原告当时一共只出了房押金中的25000元左右,剩下的钱都是被告父亲出的,经营了半年以后就关门了。原告在2014年初的时候就离开了家。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09年农历2月相识,同年农历4月26日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2009年9月14日补领结婚证。2011年10月23日生育一子王某某,现随原告共同生活。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共同债权及债务。双方于2014年中秋节后因发生矛盾分居生活至今。结婚时,被告给付原告彩礼款11000元,房押金50000元,金饰钱8000元,衣服钱8000元,电脑、手机、电动车钱共8000元。购电脑花费4000元,现在被告家中,买手机花费2000元,原告已丢失,买电动车花费2400元,现已损坏在原告家中。上述事实,原、被告当庭陈述一致,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主张双方婚后感情不好,被告不给生活费并经常打原告,双方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被告否认,为了婚姻家庭的和谐稳定,为了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双方也应以不离婚为宜。且原告就其主张未提供充分证据证实,其主张不能成立,故对其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王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薄宏伟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陈万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