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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栖民初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君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陆永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君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陆永建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栖民初字第28号原告南京君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童卫路7号7幢3单元105室。法定代表人徐君富,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志浩,南京市玄武区盛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胡建华,女,汉族,1960年7月18日出生,该公司经理。被告陆永建,男,汉族。原告南京君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君朋物业公司)与被告陆永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3日受理后,依法由本院代理审判员王波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2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君朋物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志浩、胡建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陆永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君朋物业公司诉称,原告与被告双方系物业合同关系,被告系南京市某花园住宅小区业主,原告自2011年开始即对某花园小区进行物业服务,目前被告尚欠原告2011年1月15日至2014年12月14日期间的物业费1278元、公摊水电费465元,合计1743元。经原告多次索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2011年1月15日至2014年12月14日期间的物业费、公摊水电费共计人民币1743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陆永建既未作出答辩,亦未参加本院庭审。经审理查明,2011年3月9日,原告君朋物业公司与南京市某花园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蔡某、管某等10人代表业主委员会在合同上签字,并加盖业主委员会印章。该合同约定由原告负责南京市某花园住宅小区的物业服务工作,合同期限为3年,自2011年1月15日起至2014年1月14日止;物业费多层住宅按每月每平方米0.35元,高层住宅按每月每平方米0.6元收取;公摊水电费多层住宅按每月每户5元,高层住宅按每月每户10元收取。合同履行期届满前的2013年12月23日,原告又与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仍由蔡某、管某等15人代表业主委员会在合同上签字,并加盖业主委员会印章。该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3年,自2014年1月14日起至2017年1月14日止;物业费的收费标准多层住宅仍按每月每平方米0.35元,高层住宅仍按每月每平方米0.6元收取;而公摊水电费则调整为多层住宅按每月每户15元,高层住宅按每月每户30元收取。2013年1月14日,经业主委员会加盖印章确认,原告君朋物业公司向小区业主发出《通告》1份,载明“物业费收取:高层(电梯)每平方每月0.6元,多层每平方每月0.35元;公摊水电费收取:高层(电梯)每户每月30元,多层每户每月15元”的新标准自2013年1月1日起实施。坐落于南京市栖霞区马群XXX号(即某花园住宅小区)X幢XXX室���房屋业主为被告陆永建,房屋建筑面积为77.72平方米,为多层住宅。自2011年1月15日原告提供物业服务时起被告未向原告交纳物业费和公摊水电费。2014年11月,原告君朋物业公司两次在小区公告栏内张贴《催缴物业费告示》,向未缴费的小区业主催缴物业费和公摊水电费。审理中,原告君朋物业公司明确其所主张的“多层住宅按每月每户15元、高层住宅按每月每户30元”的公摊水电费新收费标准自2013年1月15日起计算。以上事实,有原告君朋物业公司举证的南京市某花园小区物业服务合同、通告、房屋登记簿、催缴物业费告示等证据,以及本院开庭笔录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君朋物业公司与业主委员会签订的2份物业服务合同,均已加盖了业主委员会印章,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合法有效,且该合同的效力及于全体业主,原告及全体业主均应按约定履行合同。原告为小区提供了物业管理服务,被告陆永建作为业主,自2011年1月15日至2014年12月14日期间获得了原告的物业管理服务,因此被告在获得物业服务的同时,应当按合同约定支付物业费和公摊水电费。物业服务合同及《通告》明确了自2011年1月15日起至今物业费多层住宅按每月每平方米0.35元,高层住宅按每月每平方米0.6元收取;公摊水电费自2011年1月15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期间多层住宅按每月每户5元,高层住宅按每月每户10元收取,自2013年1月1日起调整为多层住宅按每月每户15元,高层住宅按每月每户30元收取。原告君朋物业公司主张新的公摊水电费收费标准自2013年1月15日起算,该主张低于约定的标准,并不损害业主利益,亦不违背法律规定,故本院对此予以确认。被告陆永建名下的某花园X幢XXX室房屋建筑面积为77.72平方米,系多层住宅,故被告应支付2011年1月15日至2014年12月14日期间的物业费为0.35元/月/平方米*77.72平方米*47个月=1278.49元,公摊水电费为5元/月*24个月+15元/月*23个月=465元,上述两项合计1743.49元。因此原告主张被告应支付2011年1月15日至2014年12月14日期间的物业费、公摊水电费合计1743元的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陆永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京君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11年1���15日至2014年12月14日期间的物业费、公摊水电费合计人民币1743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陆永建负担(此款原告已向本院缴纳,本院不退,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波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见习书记员  韩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