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杭西催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苏州市环泰铜业有限公司、周军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苏州市环泰铜业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杭西催字第37号申请人:苏州市环泰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黄埭镇丽水花园裴阳路10号、12号。法定代表人:周军,总经理。申请人苏州市环泰铜业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12月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4020005122876722银行承兑汇票【票面金额贰拾万元整、出票日期2013年2月5日、到期日期2013年8月5日、出票人杭州通利混凝土有限公司、收款人湖州超强微粉有限公司、背书人无锡市太湖特种电机厂,持票人苏州市环泰铜业有限公司,支付行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浦支行】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苏州市环泰铜业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陈辽敏审 判 员 金秀娟审 判 员 邱建平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代)书记员 孙怡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