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鸠民一初字第0024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徐承宇与丁凯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承宇,丁凯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鸠民一初字第00247号原告:徐承宇,男,1968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教师,住芜湖市鸠江区。委托代理人:吕光富,安徽耕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丁凯,男,1986年9月30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芜湖市鸠江区。委托代理人:丁圣国,男,1964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系被告丁凯之父,住芜湖市鸠江区。委托代理人:黄太卫,安徽宇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徐承宇诉被告丁凯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75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陶呈成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聂青玲附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