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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靖民一初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郭凤臣与宋振和健康权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凤臣,宋振和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靖民一初字第53号原告:郭凤臣,住所地靖宇县。原告:宋振和,住所地靖宇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凤臣诉被告宋振和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与被告达成协议,故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振东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蔡文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