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靖民一初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郭凤臣与宋振和健康权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凤臣,宋振和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靖民一初字第53号原告:郭凤臣,住所地靖宇县。原告:宋振和,住所地靖宇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凤臣诉被告宋振和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与被告达成协议,故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振东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蔡文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