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14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重庆渝松建设有限公司与朱渝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渝,重庆渝松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142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朱渝。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重庆渝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花卉西四路**号碧泉花园*幢*单元4-3-1。法定代表人:孙启伟,董事长。上诉人朱渝与被上诉人重庆渝松建设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8日作出(2014)津法民初字第06822号民事判决,朱渝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委托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31日向上诉人朱渝送达了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告知上诉人在收到通知单后7日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3776元,期满未交费或逾期交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朱渝在收到上述通知后,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朱渝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国全审判员  赵康林审判员  陶康年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邹 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