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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刑初字第0005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李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西刑初字第00055号公诉机关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2014年6月17日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经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执行逮捕,2014年7月4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5年1月12日经本院决定,当日由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石家庄市第二看守所。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以石西检公刑诉(2014)3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指派代理检察员吕淑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1年10月25日,被告人李某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石家庄分中心申领了一张信用卡,卡号49×××10。后李某用该卡陆续透支。截止2014年3月25日共透支人民币56104.07元,其中本金为人民币30887.49元,经浦发银行工作人员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仍拒不还款。2014年6月17日,浦发银行工作人员报警,当日12时左右,在石家庄市中华大街市庄路附近,李某被办案民警传唤至公安机关,其归案后对恶意透支浦发银行本息56104.07元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2014年7月2日,被告人李某的亲属代其还款人民币52000元。以上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庭审中无异议,且有证人马某证言,浦发银行报案书,银行卡交易明细,本金、费用确认表,银行催收记录,信用卡申报材料,银行存款回单,还款证明,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数额较大,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在案发后将透支款项本息还清,且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悔罪表现,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开始计算)、(罚金已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于丽霞人民陪审员  赵子联人民陪审员  舒 瑛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代书 记员  王晓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