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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一中刑监字第0037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吴振满因吴天昊犯强奸罪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5)一中刑监字第00378号吴振满:你因吴天昊犯强奸罪一案,不服本院作出的(2014)一中少刑终字第3587号裁定,向本院提出申诉,请求撤销一、二审裁判,依法宣告吴天昊无罪。你的申诉理由是:刘某某故意隐瞒其实际年龄,吴天昊不知道其未满14岁;吴天昊只是推伤过她,没有殴打,且之后二人和好,刘某某自愿发生性关系,没有受到胁迫,刘某某报警也只说是被打伤;定案的主要证据系虚构伪造,定性错误,量刑不当;审判程序违法,法院违反法定审限规定,故意延长审理期限,侵犯吴天昊权益,二审宣判时剥夺家属旁听权。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吴天昊2012年12月1日的犯罪行为,有吴天昊与被害人刘某某的聊天记录、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在吴天昊个人空间里的留言等证据,能够证明吴天昊明知被害人未满14周岁;结合被害人关于2012年12月1日其与吴天昊在吴家中发生了性关系的陈述,以及在吴天昊手机中提取的二人的照片,能够证明2012年12月1日吴天昊在明知被害人刘某某未满14周岁的情况下与刘某某发生性关系。因此,你主张刘某某故意隐瞒年龄、吴天昊不知道其未满14周岁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关于吴天昊2013年5月29日的犯罪行为,有被害人陈述、微信聊天记录、吴天昊的供述等证据,能够证明吴天昊通过要求刘某某凡事都汇报、不得与他人沟通、偷拍大量他人隐私部位照片,并辅以言语威胁、恐吓及暴力殴打等手段对被害人进行精神控制。根据被害人陈述、吴天昊的供述、2013年5月29日二人发生性关系后被害人与吴天昊的微信聊天记录、伤情照片、诊断证明书、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关于鉴定意见的补充说明、工作说明等证据,能够证明2013年5月29日吴天昊与被害人在海淀区中关村量子银座大厦楼道内发生了性关系,且二人发生性关系前被害人被吴天昊殴打,并致轻微伤的情况。在案证据能够形成完整证据链条,证明吴天昊于2013年5月29日18时许,以拳击、踢踹等方式对被害人刘某某实施殴打,致被害人刘某某轻微伤,后被害人在不敢反抗的情况下被迫与其发生性关系。你提出的吴天昊未殴打刘某某,刘某某系自愿与吴天昊发生性关系的申诉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你主张本案存在审判程序违法、违反审限规定的申诉理由,经查,该案一审于2014年2月21日立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3月20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提出补充侦查建议,补充侦查完毕后,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期限届满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向本院申请延长审理期限,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该案未违反审限的相关规定,亦不存在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你的此项申诉理由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吴天昊奸淫未满十四周岁幼女,又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胁迫手段强奸未成年女性,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应予惩处。二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定罪、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你的申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本院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