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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郯民初字第78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李宁等与郯城环宇公司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郯民初字第781号原告李宁原告李丽被告郯城县环宇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志薇,经理住所地山东省郯城县人民路255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宁、李丽与被告郯城县环宇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宁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郯城县环宇置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郯城支行的存款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李宁、李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郯城县环宇置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郯城县支行的6万存款(账号:15875101040013680)予以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孙 超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郑安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