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执字第15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杨某某诉翟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某,翟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执字第154号申请执行人杨某某,男。被执行人翟某某,男。杨某某诉翟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14年7月8日审理终结,本院(2014)湖民一初字第98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翟某某未按期履行民事判决书规定的义务,杨某某于2015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翟某某在银行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曲俊刚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聂永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