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湖执字第15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杨某某诉翟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某,翟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执字第154号申请执行人杨某某,男。被执行人翟某某,男。杨某某诉翟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14年7月8日审理终结,本院(2014)湖民一初字第98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翟某某未按期履行民事判决书规定的义务,杨某某于2015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翟某某在银行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曲俊刚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聂永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