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榆商初字第15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原告榆社县大众众和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常敏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榆社县大众众和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常敏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榆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榆商初字第154号原告榆社县大众众和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戴桂武,总经理。被告常敏杰,男,1994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永济市人。原告榆社县大众众和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常敏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榆社县大众众和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6日以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郝 帅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郝艳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