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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邮民诉保字第0003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吴才茂、卞芝英等与孙乃刚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吴才茂,卞芝英,龙华,吴广锋,孙乃刚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邮民诉保字第00037号申请人吴才茂。申请人卞芝英。申请人龙华。申请人吴广锋。委托代理人陆增春,江苏政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孙乃刚,(现羁押于高邮市看守所)。申请人吴才茂、卞芝英、龙华、吴广锋与被申请人孙乃刚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所有的财产,保全金额为15万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孙乃刚所有的财产,保全金额为15万元。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措施。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 红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厉爱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