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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仑执民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叶建国与胡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建国,胡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仑执民字第2号申请执行人叶建国,男,1985年8月8日出生,住宁波市北仑区。被执行人胡渊,女,1987年12月9日出生,住宁波市北仑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叶建国与被执行人胡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胡渊现无适当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甬仑执民字第2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虞文君审 判 员 周 敏审 判 员 曹得胜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代书记员 任瑞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