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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霍民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原告冯山林与被告青山民民间借货纠纷保全裁定书

法院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林郭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山林,张青山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霍民初字第2号原告冯山林,男,1970年10月9日出生,汉族,系国网内蒙东部电力有限公司通辽供电公司霍林郭勒市分公司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霍林郭勒市。被告张青山,男,1969年10月4日出生,汉族,系霍林郭勒市工业园区管委会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霍林郭勒市。本院审理原告冯山林诉被告张青山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冯山林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张青山是张福林的曾用名,要求对被告张青山所有的位于霍林郭勒市静湖南苑B3-3-321号房屋(产权登记所有人为张福林)予以查封,并已用冯山林所有的蒙GTT1**号小型轿车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冯山林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张青山所有的位于霍林郭勒市静湖南苑B3-3-321号房屋(产权登记所有人为张福林)予以查封;二、对冯山林所有的蒙GTT1**号小型轿车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七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晓光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王 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