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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窑民初字第0060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原告张以栋与被告周振坤、王广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以栋,周振坤,王广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窑民初字第00608号原告张以栋。委托代理人朱飞,新沂市草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振坤。被告王广金,。委托代理人周振坤(系王广金妻子)。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王德勤,新沂市东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以栋与被告周振坤、王广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15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充分,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以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已预交)。代理审判员 陆 慧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王雷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