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雁江执字第46-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陈祥明与四川省资阳市自立粮油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祥明,四川省资阳市自立粮油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雁江执字第46-1号申请执行人陈祥明。被执行人四川省资阳市自立粮油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资阳市雁江区临江镇大堰村5社68号。法定代表人罗练荣,总经理。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雁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雁江民初字第1871号民事判决书,权利人陈祥明2014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受理。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规定时间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和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在银行帐户上的存款60465.26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提取、扣划其相应金额的收入。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芳审 判 员 杨测建代理审判员 钟 鸣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王 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