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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永法刑初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被告人莫某、刘某犯非法经营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江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永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某,刘某

案由

非法经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江永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江永法刑初字第14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江永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莫某。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4年2月12日被江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3月14日被取保候审;2014年12月30日被江永县人民检察院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2015年1月12日经本院决定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江永县看守所。被告人刘某。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4年2月12日被江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3月14日被取保候审;2014年12月31日被江永县人民检察院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2015年1月12日经本院决定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江永县看守所。江永县人民检察院以江永检公诉刑诉(201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莫某、刘某犯非法经营罪,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江永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何雪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莫某、刘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江永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9月至2014年2月期间,被告人莫某利用“地下六合彩”设置赔率,坐庄收单,相继招揽下线被告人刘某以及肖某、“笑每”、周某、张某等人(均另案处理)帮其写码(即收受投注),按照收受投注数额的10%给予刘某等人的抽成,在此期间,被告人莫某收受投注约93期,收受投注数额约40万余元,非法获利约4万元。其中,被告人刘某从2013年6月下旬开始应莫某邀请帮助其收受投注,截止案发共计收受投注80多期,收受投注数额约32万元,非法获利约3万多元。在2014年第17期“地下六合彩”中,被告人刘某等人帮被告人莫某收受投注数额达54045元(尚未兑奖)。该院认为,被告人莫某、刘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同时认为被告人莫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刘某系从犯。建议本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对两被告人分别量刑处罚。被告人莫某、刘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2年9月至2014年2月期间,被告人莫某利用“六合彩”设置赔率,坐庄收单,并相继招揽下线被告人刘某以及肖某、黄某(“笑每”)、周某、张某等人帮其写码,并按照收受投注额的10%给予刘某等人的抽成。在此期间,被告人莫某收受投注93期,投注额约40万元,非法获利约4万元。被告人刘某从2013年6月下旬开始为莫某收受投注,投注80多期,投注数额30余万元,非法获利约3万元。2014年2月11日,经群众举报,被告人莫某在携带码单外出销售时被公安民警抓获,被告人刘某于同日被传唤到案。2014年8月18日江永县公安局分别扣押了被告人莫某4万元、被告人刘某3万元。上述事实的认定有经当庭举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物证,手机、计算机、收据证实被告人莫某销售“六合彩”时与下线联系、计算、收取投注金额的情况。2、书证,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莫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刘某被传唤到案的情况;扣押决定书、一般缴款书证实公安机关分别暂扣被告人莫某4万元、刘某3万元;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莫某、刘某的出生日期等,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情况。3、证人彭某的证言证实,莫某在2014年1月份向他借了一万元做本金,自己当庄家收码写码经营地下“六合彩”的情况;证人张国丽的证言证实,2013年期间,她为莫某写了7、8期码单,金额约1000元左右,2014年1月份到2月11日写了5期码单,每期写了300-2000元不等,5期共写了5000元左右;证人周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1月份,她在街上买菜时遇见莫某,莫某叫她帮他写码并给她10%的提成,她答应了就为莫某写码收钱,每期收到钱后就打电话约到交给他的情况;证人黄某(笑每)的证言证实,她从2013年11月份开始在莫某那里购买“六合彩”,一共买了30期左右的情况。4、辨认笔录证实经刘某辨认,莫某就是喊他卖“六合彩”的人;搜查笔录证实公安机关对莫某住处进行搜查的情况。5、被告人莫某、刘某的供述。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刘某以营利为目的,违法国家规定,非法销售“六合彩”,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莫某、刘某犯非法经营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莫某在共同犯罪中坐庄收单,起了主要作用,是主犯,应按所参与或组织、指挥的全部罪行处罚;被告人刘某起了次要作用,是从犯,应予从轻处罚。案发后,两被告人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在庭审中自愿认罪、悔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莫某、刘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对两被告人违法所得依法应予追缴。据此,对被告人莫某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对被告人刘某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莫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二、被告人刘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三、对由公安机关扣押的被告人莫某非法获利的四万元人民币,被告人刘某非法获利的三万元人民币予以追缴,由公安机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何 恭 慎审 判 员 龙 颖 清人民陪审员 周 廷 星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欧阳辉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低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