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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胜民初字第29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刘建设诉米云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建设,米云华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胜民初字第296号原告刘建设,男,生于1958年11月28日。委托代理人李伟,四川君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米云华,男,生于1956年2月18日。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建设诉被告米云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建设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建设的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建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刘建设负担。审判员  张勇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涂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