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苏审三民申字第0111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江尚峰、陈富生与江尚峰、陈富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江尚峰,陈富生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苏审三民申字第0111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江尚峰。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陈富生。再审申请人江尚峰因与被申请人陈富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镇民终字第03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江尚峰申请再审称:1.陈富生一审起诉书中未要求确认房屋租赁合同无效,仅要求解除合同,一审法院擅自变更当事人诉讼请求,作出的判决超出当事人诉讼请求。2.一审法院第一次开庭时未让江尚峰及家属参加诉讼,剥夺了江尚峰的辩论权利。3.诉争房屋有建房手续,江尚峰已申请二审法院至界牌镇政府、村委会调查,但二审法院到滨江新城住房和城乡建设分局调查未果,由于诉争房屋所在地不属于该分局管辖,故并不能确定诉争房屋无建房手续。4.诉争房屋不属于城镇范围,因此不能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认定租赁合同无效。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均存在错误,请求依法再审本案。陈富生提交意见称,江尚峰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本院认为,江尚峰的再审申请无事实与法律依据:1.陈富生一审起诉书中虽未要求确认房屋租赁合同无效,但其在一审开庭审理中提出要求确认合同无效,且合同是否有效系人民法院应当查明认定之事项,无论诉讼当事人是否申请确认无效,不妨碍人民法院依法对合同效力进行认定。2.一审法院第一次开庭审理期间,江尚峰的委托代理人徐竹兰参加了诉讼,此后江尚峰又委托杨宏友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参加第二次开庭审理,江尚峰已充分行使辩论权利。江尚峰主张一审法院剥夺其辩论权利的理由,本院不予采信。3.二审法院根据江尚峰的申请,至丹阳市滨江新城住房和城乡建设分局及丹阳市滨江新城规划分局调查,均未查到陈富生门面房的档案材料。而根据滨江新城住房和城乡建设分局查询反馈,依据诉争房屋所在村的普查材料,仅记载陈富生现有房产是原来50多平方房屋在90年代翻建形成。因此,江尚峰认为诉争房屋所在地不属于滨江新城住房和城乡建设分局管辖并因此不能确定诉争房屋无建房手续的理由,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信。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本解释所称城镇房屋,是指城市、镇规划区内的房屋。乡、村庄规划区内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可以参照本解释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因此,即使诉争房屋不属于城镇范围,原审法院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处理,亦无不当。综上,江尚峰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江尚峰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唐 军代理审判员 傅志成代理审判员 谢春城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戴玉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