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民二初字第0001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安徽石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杨会兵、赵国庆金融借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
法院
石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石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会兵,赵国庆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石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民二初字第00012号原告:安徽石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石台县。法定代表人:戴南利,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杰,该公司职员。被告:杨会兵,男,1977年8月27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石台县。被告:赵国庆,男,1972年10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石台县。原告安徽石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杨会兵、赵国庆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8日立案受理,并依法向原告送达了案件受理通知书,通知其应在收到本通知书后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1628元。原告逾期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案件受理费减、缓、免申请,且也无其他正当理由。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凌 军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王跃进(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