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运盐立保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申请人任红霞与被申请人丁茹申请诉前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任红霞,丁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运盐立保字第16号申请人任红霞,女,1966年1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盐湖区红旗东街***号**排*号。委托代理人赵效泽,山西正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丁茹,女,1972年3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盐湖区盐湖城*号楼*单元*层*户。申请人任红霞与被申请人丁茹申请诉前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丁茹银行存款150000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鱼宏斌以其银行存款30000元、担保人张晨辉以其所有的晋MG87**大众牌小型轿车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任红霞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丁茹银行存款15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冻结担保人鱼宏斌银行存款30000元。三、查封担保人张晨辉所有的晋MG87**大众牌小型轿车。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民事诉讼或申请仲裁,逾期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毋春梅代理审判员 马 莉代理审判员 姚国强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费 敏 搜索“”